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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的LPR,法院是否支持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2 06:15:36 来源: 作者:用户41630    浏览次数:0    
摘要

我们知道,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利息的,但不是当事人约定多少利息法院就支持多少利息,那具体约定多少法院会支持呢。 我们先来回忆下2020年8月20日之前法律对利息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即只要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24%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作调整。 但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24%,不是当然无效要分情况处理,需要看超过多少,如果直接超过36%了,那超过36%的部分直...

我们知道,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利息的,但不是当事人约定多少利息法院就支持多少利息,那具体约定多少法院会支持呢。

我们先来回忆下2020年8月20日之前法律对利息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即只要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24%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作调整。

但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24%,不是当然无效要分情况处理,需要看超过多少,如果直接超过36%了,那超过36%的部分直接无效。在超过24%到36%之间的这部分,有的法官会按当事人的要求将超过的部分折抵到之后的利息中,这是我们处理过的一个案子,法官最后将超出的部分计算到整个利息当中了。

这也就是我们以前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分为两线三区,两线就是24%和36%这两个线,有了这两线,三区就是小于等于24%、24%——36%之间、大于36%,其他就不在展开细说,毕竟我们只是回忆下原来法律对利息的规定,并不是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的内容,话不多说,书接正文。

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有了新的规定,不再是24%、36%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后写诉讼请求就不用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可以换一个说法写“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了。

嗨,又扯远了,扯回来

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保护的最高限额是4倍的LPR,那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4倍的LPR,法院还能支持律师费、诉讼费用吗?

我把该规定又通篇看了一遍,没有明确规定,好吧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也不会哪种情况都规定出来,那就需要解释。市面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支持,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是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当计算在借款利率上限的范围内,因此即使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的LPR法院也应当支持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二种:不支持,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费和诉讼费已经包含在该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费用”之内了,因此不再单独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我和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一致,认同第一种观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当事人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即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主张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其主要目的也是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两种观点其实最重要的分歧点就是在于“其他费用”的解释,在实践中,“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逾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其性质实际上与利率并无差别,当事人分开约定无非是为了变相地提高贷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以内。

律师费、诉讼费用实质上是因为借款人预期归还借款,出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出借人为了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与借款人为了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两种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另外,诉讼费用在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并不必然由主张归还借款的出借人承担诉讼费用。

因此,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不应当归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中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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