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亿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199号002幢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帮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5号2幢7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蒋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亿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帮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8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亿顺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亿顺公司和帮聚公司《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东营市内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涉案合同履行义务所在地为亿顺公司所在地;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跨区域专门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帮聚公司辩称:1.涉案《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模板系亿顺公司提供,作为格式条款应作出对亿顺公司不利的解释,协议管辖条款无效。2.涉案合同软件交付义务已经完成,争议标的为货币给付,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原审法院并非强争管辖权。4.反对滥用诉权,拖延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86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