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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自身的合法权益最需要什么(消费者合法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07 19:12:10 来源: 作者:用户53008    浏览次数:1    
摘要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一不小心,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当劳动者感觉到自身的劳动权益被损害时,一般会有以下四种解决方式:1、主动找单位协商。2、提出劳动仲裁。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4、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动找单位协商,往往造成“单位扯皮”;提出劳动仲裁,往往需要搜集证据,受理、开庭等一系列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还是前置程序,诉讼过程漫长,劳动者耗不起。劳动者维权最快最有效的途径就...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一不小心,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当劳动者感觉到自身的劳动权益被损害时,一般会有以下四种解决方式:1、主动找单位协商。2、提出劳动仲裁。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4、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动找单位协商,往往造成“单位扯皮”;提出劳动仲裁,往往需要搜集证据,受理、开庭等一系列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还是前置程序,诉讼过程漫长,劳动者耗不起。劳动者维权最快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一、用工单位哪些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呢?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归纳了以下10种: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二、劳动者如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报案。

1、口头报案。自己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没有支付,涉及切实利益必然要维权,先不用着急仲裁、起诉,先请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就是本人直接亲自去口头报案,劳动监察部门一般都会受理。

2、书面报案。如果你性格内敛,又是涉及深层次问题,你也可以写成书面报案材料,亲自向劳动监察部门投递。书面投诉可以避免言不达意,能够把问题说得很清楚。这种方法在给监察重视程度上,或许有些消弱。但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拨打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经常看到网友询问被劳动侵权了怎么办。其实完全不需要那么拐弯抹角,劳动监察投诉电话是12333,如果遇到侵权或者违法行为,直接拨打这个电话,劳动监察部门就会上门,这样问题或许就迎刃而解了。

劳动监察作为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作为投诉人,不仅仅是一个来访、一封信件和一个电话的问题。在投诉前必须积极收集、固定证据,在投诉受理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劳动监察部门正确处理。

(三)、群体涉案时,请推选三或五人作代表,不可以聚众闹事。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问题,往往涉及很大的群体。为了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多人聚众讨薪的场景或许可以理解,但是既然选择了劳动监察,就要按照规定程序,选取三五个代表依法投诉。

(四)、注意事项:

1、事项未超时2年;

2、有明确的单位和法人,

3、属于劳动管辖的才可投诉;

三、劳动者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会有哪些执法措施呢?

(一)、处理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予以行政处罚。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指令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三)、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1年。

拖欠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每季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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