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首封法院自首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对被执行财产处分的,优先债权法院可商请就执行财产处置权移送。(按照最高法执行局的观点,无论是否已进入执行程序,如首封法院未能就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优先债权法院都可以商请处置权移送。)
2.首封法院与已进入执行的轮候法院之间:非争议财产被保全时,如首封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但超过一年未进行处分,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轮候法院则可商请处置权移送。当首封法院与轮候法院均为普通债权法院时,需要根据地方法院出台的具体文件,处理处置权移送问题,现行法律层面无相关规定。
1.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债权受偿
2.按照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