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来宝
  • 供应
  • 求购
  • 企业
  • 展会
  • 资讯

微信公众号

商来宝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综合资讯 »处置权是什么意思(房屋的处置权的规定)

处置权是什么意思(房屋的处置权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5 22:59:18 来源: 作者:用户68174    浏览次数:2    
摘要

一.关于处置权移送 1.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首封法院自首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对被执行财产处分的,优先债权法院可商请就执行财产处置权移送。(按照最高法执行局的观点,无论是否已进入执行程序,如首封法院未能就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优先债权法院都可以商请处置权移送。) 2.首封法院与已进入执行的轮候法院之间:非争议财产被保全时,如首封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但超过一年未进行处分,已进入执行程序...

一.关于处置权移送

1.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首封法院自首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对被执行财产处分的,优先债权法院可商请就执行财产处置权移送。(按照最高法执行局的观点,无论是否已进入执行程序,如首封法院未能就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优先债权法院都可以商请处置权移送。)

2.首封法院与已进入执行的轮候法院之间:非争议财产被保全时,如首封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但超过一年未进行处分,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轮候法院则可商请处置权移送。当首封法院与轮候法院均为普通债权法院时,需要根据地方法院出台的具体文件,处理处置权移送问题,现行法律层面无相关规定。

二.关于执行财产分配

1.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债权受偿

    被执行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不论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优先权、担保物权受偿后,普通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发生处置权移送时,如首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优先债权法院应为其预留相应份额,但该份额比例未有法律规定。 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原则上应按照《民诉法解释2015》之相关规定,进入“执转破”程序如未能启动破产程序,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按照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对于被执行财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受偿后,普通债权按照各债权人被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比例受偿。
 
举报 收藏 0
免责声明
• 
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51slb.com/news/d9d18f1328.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商来宝平台无关,请读者仅做参考,如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请向我们举报,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2022-2032 www.51slb.com 商来宝 All Rights Reserved 成都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1023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