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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揭开过桥、顶名等表象设计,查明“变相以贷还贷”的本质裁判概述:案情摘要:争议焦点:法院看法:案例索引:相关法条:实务剖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7 07:04:17 来源: 作者:用户18519    浏览次数:3    
摘要

裁判概述: “旧贷”的债务人追求过桥资金送还乞贷后,“旧贷”的债权人又让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署“新贷”乞贷条约,但款子由自己现实发放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款子后再送还过桥资金,本“新贷”应被认定为“变相以贷还贷”,债权人无法证实“新贷”的新担保人知道该乞贷用途,担保人免去担保责任。 案情摘要: 1、2012年1月11日,发新公司(出借人)与达鸿公司(乞贷人)签署《乞贷协议》:达鸿公司向发新公司...

裁判概述:

“旧贷”的债务人追求过桥资金送还乞贷后,“旧贷”的债权人又让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署“新贷”乞贷条约,但款子由自己现实发放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款子后再送还过桥资金,本“新贷”应被认定为“变相以贷还贷”,债权人无法证实“新贷”的新担保人知道该乞贷用途,担保人免去担保责任。

案情摘要:

1、2012年1月11日,发新公司(出借人)与达鸿公司(乞贷人)签署《乞贷协议》:达鸿公司向发新公司乞贷1500万元;新运公司为该笔乞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新贷)

2、2012年1月12日,通汇公司受发新公司委托向达鸿公司帐户转款1500万元。(新贷)

3、另查明,2011年11月2日,达鸿公司曾向通汇公司乞贷1500万元,到期后,达鸿公司没有定期送还。但厥后,达鸿公司从毛某某等人处乞贷后,送还了该笔乞贷。越日,达鸿公司收到通汇公司受发新公司委托转过来的1500万元后,又送还了毛某某等人乞贷。(旧贷)

4、达鸿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发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运公司负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新运公司是否应当负担保证责任?

法院看法:

达鸿公司作为债务人,先后有两笔乞贷,“旧贷”为2011年11月2日达鸿公司从通汇公司乞贷1500万元,该乞贷无保证人,且到期没有送还。“新贷”即本案乞贷,为2012年1月11日达鸿公司从发新公司乞贷1500万元,新运公司为该乞贷担保,但该乞贷现实由通汇公司发放,分别是2012年1月12日发放1000万元,2012年1月13日发放500万元。达鸿公司的“旧贷”是向毛某某等乞贷送还通汇公司的,在通汇公司收到此“旧贷”款子后的越日,通汇公司便现实发放了发新公司借给达鸿公司的“新贷”,达鸿公司在收到“新贷”后的越日便又送还其欠毛某某等的乞贷。因此,本案乞贷属变相的以贷还贷,二审讯断认定准确。且由于没有证据证实新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乞贷是用来送还“旧贷”的,故二审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三十九条的划定,讯断新运公司不负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

(2014)民申字第1124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注释》

第三十九条 主条约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送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负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统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划定。

实务剖析:

继续解读担保法注释第三十九条担保人免责的“以新贷还旧贷”认定问题。最高院本判例的主张是:不要求新贷送还旧贷必须有形式要件,只需要查明新贷双方有通过新贷取代旧贷的心里真意即应当认定“借新还旧”建立。且纵然从外面审查新贷旧贷主体差别、旧贷是被送还后在发放新贷(通常说的“还后再贷”),只要证实该历程是债权人债务人通过过桥资金举行的形式周转,都应当尊重事实,认定组成“实质上的以新贷送还旧贷”。

最高院的本判例,否认了贪图滥用执法技巧获益的行为和想法,彰显了司法应当支持诚信原则一向原则。吻合了《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审讯中应坚持穿透式审查之要求,透过表象查明晰本质,维护了公平正义。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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