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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消费欺诈立案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8 07:31:16 来源: 作者:用户89510    浏览次数:1    
摘要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这七种价格欺诈行为分别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这七种价格欺诈行为分别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君认为,《规定》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对号入座,这样一来,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就相对容易一些。

对于明码标价问题,《规定》也明确,设区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而对于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三类情形,可以不认定为价格欺诈。

马红君提醒,作为消费者,还是要明明白白消费,在消费场所如果有不清楚或者不了解的地方,一定要向经营者询问清楚,如果在消费之后,对于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存在争议,建议消费者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12315投诉,这样可以把最初的原始证据固定下来,有利于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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