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来宝
  • 供应
  • 求购
  • 企业
  • 展会
  • 资讯

微信公众号

商来宝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综合资讯 »郑州债务追讨律师(郑州债务追讨律师)

郑州债务追讨律师(郑州债务追讨律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8 10:19:30 来源: 作者:用户50145    浏览次数:1    
摘要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义,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焕焕,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以11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老公之前跟被告干活与被告...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义,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焕焕,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以11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老公之前跟被告干活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被告因干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后原告替被告垫付15000元工作款,以上共计115000元。双方于2018年6月6日签订《借款协议》,确定该借款事实、借款时间截止到2019年11月6日,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原告后实际交付被告借款115000元,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150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6日期到2019年12月6日,利息约定按照月息1%,后被告王某逾期未还借款,逾期利息应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结果】

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该款项被告承诺于2021年4月20日支付15000元,于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2月25日前,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完;如被告未按上述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则视为其违约,全部未付款项到期,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之未付部分为基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原告。

【焕廷律师点评】 焕廷债务律师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郑州债务纠纷律师范焕焕律师提醒:

1、借钱给别人或朋友,支付相关款项一定要留存证据,最好采用转账方式并备注款项性质,如果现金交付,一定要索要收据。

2、要了解对方身份信息,最好让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便于后期维权。

 
举报 收藏 0
免责声明
• 
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51slb.com/news/67421a3a80.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商来宝平台无关,请读者仅做参考,如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请向我们举报,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2022-2032 www.51slb.com 商来宝 All Rights Reserved 成都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1023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