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很多人的超前消费意识逐渐增强,会行使林林总总的信贷工具透支,可是一到还款的时刻,才发现自己无力还款,数额太高的话甚至会放弃。信用卡是银行刊行的支付工具,一旦涉嫌恶意透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注释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二)》里做出了明确的司法注释。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举行信用卡诈骗流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伪的身份证实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举行诈骗流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划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跨越划定限额或者划定限期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跨越三个月仍不送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所有透支款息,情节显著稍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弥补了相关的司法注释《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伪的财富状态、收入、职务等资信证实质料,涉及伪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牍、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遵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划定,划分以伪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牍、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治罪处罚。